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简称“三为”)行为,促进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含聘用人员)勤勉履职,近日,南通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三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具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责任适用、问责程序等,共五章二十二条。其中,9种情形认定为“不作为”行为,8种情形认定为“慢作为”行为,10种情形认定为“乱作为”行为。凡“三为”行为被明查暗访发现、被媒体曝光、被举报查实,一律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分为8种,即: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其他问责方式。对需要问责的,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问责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由局政治部制作《问责决定书》并将其送达被问责对象。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跟踪督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办法》规定,因“三为”行为受到问责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南通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