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1+4”模式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8-22 来源:江海清风网打印本页

   日前,海安县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四项配套制度(1+4),通过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突出主要领导的监管职责,强化对重点领域、环节和部位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的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进一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有效预防腐败,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合理分权、相互牵制、有效管理”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交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原则上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要由不同的班子成员具体分管。领导班子职数2人以下的单位,分工调整要做到科学合理,保证权力行使能够得到相互监督制约。由副职领导主持工作的单位,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同样必须交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得直接分管。

  同时,为了保证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后相关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规范,该县还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四个管理办法。其中,《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人事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县委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具体分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和纪律要求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权限和纪律要求进行。《海安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决策后需县本级财政支出及兑现的资金审批决策管理办法》对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决策后需要县本级财政支出及兑现的资金审批权限、程序和拨付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分别由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审批工作小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或重大事项专题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确保县财政动用的每一笔支出,都在相应的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监督之下阳光透明运作。《海安县工程招投标审批管理办法》和《海安县物资采购审批管理办法》则根据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项目的规模,科学设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分别由县公管办、监管联席会、县公管委审批。


 
版权所有: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编:226019 联系电话:0513-850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