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制度与职务违法调查顺畅衔接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20-08-06 来源:廉政文化研究中心打印本页

本报讯(记者 段相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应当及时移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相关文件,以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做好法官惩戒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理顺法官惩戒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纪检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制度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是两种并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法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供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建立健全与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实施意见》从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三个方面作了细化完善,要求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和政法系统内部监督的综合效能,加大违规违纪行为追责问责力度,坚持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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