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出台《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5-06-17 来源:江海清风打印本页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自觉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或者不当,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近日,市安监局制发了《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办法》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从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五个方面列举了40项可以问责的情形。《办法》明确了十种问责方式。规定了凡受到问责的对象轻者要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严重的要受到责令辞职,甚至免除处理。《办法》规定了“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形的;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问责行为进行调查的”等四种情形之一要从重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具体的责任适用。凡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的问责方式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问责方式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方式问责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办法》还规定,凡受到问责处理的在局机关日常绩效考核中施行连带责任,即对相关处室和直接责任人扣分外,处室负责人也要实施扣分;分管领导对范围内的处室负领导责任,也予以一定的扣分;同时,对同一情形全年发生两起以上问责的,局主要领导也予以扣分。(派驻市安监局纪检组、监察室)

 

 
版权所有: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编:226019 联系电话:0513-850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