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大贪”在于“三小”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11-13 来源:支部生活打印本页

  良工有言:“木心不正,则脉理皆邪。弓虽刚劲而遣箭不直,非良弓也。”木心正不正,影响着开弓之箭准不准。无论官位大小,为官都要立志,做官先做人

  “小官大贪”,并不是新近才有的事。认识“小官大贪”现象,自然是想要达到惩治效果的前提。依笔者之见,“小官大贪”在于“三小”。

  一是“小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是浸透在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东西,由此带来的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官也分三六九等,人们对官的“看待”,比如尊敬、服从的程度,是与级别高低成正比的,位越高的官,受到公众的敬仰就越高。这种对小官“小看”的历史原因,还影响着当今,也同样左右着一些小官的心理,他们要强烈地表现自己的“能耐”,其中就包括贪欲。越是被人“小看”的小官,往往越有一种胆大妄为的心态,甚至他们也不在乎这样的“小官”位之丢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能捞就快点捞。

  比如,原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是正科级干部,涉嫌贪腐金额达1.45亿元,曾被中央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东莞市厚街镇原武装部部长林伟忠,在被网友举报“拥房逾百套,身家保守估计过20亿”后,遭受查处。如此“小官”,以其“大贪”之行来“展示自己”,可憎可恶,也令人深思。

  二是“小管”。在古汉语中,“小”有“少”之解。“小管”就是“少管”。要说对“小官”不管,有失公允。对“小官”小管,以至发展到失控而管不住,这是事实。“小官大贪”的本质是“小官大权”,“小官巨腐”的根源是“权力失管”。对权力的管理,监督是一个基本层面,制衡则是更重要的实质。但是到了“小官”这个层面,一些地方将它放到了监管的末梢,管得不严,管得不实,失之于软。一些上级领导对下级(“小官”)的“不正当”行为,或者不正之风,睁只眼闭只眼,也是“小管”的一个表现。

  对权力缺少监管,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监管权力,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最有力量的权力监管,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权为民所赋”。现在一些地方的“小官”任命,往往虽有程序,却是“表面文章”。因为其“小”,一些上级领导便会“想让谁干就决定谁干”。干部任用制度成为一种摆设。如此提拔上来的“小官”,又有谁来对其严格监管?

  三是“小人”。中国古代有“君子”、“小人”之说。虽然对此有不同解释,但以道德之论似乎是共同的——“小人”缺德。这些年来,廉政建设不可谓不紧,廉政制度不可谓不严,廉政教育不可谓不多,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小官大贪”者,这恐怕要从官员自身好好分析研究。一些“小官大贪”之官员,他们当官的目的本来就是不纯的。论理,官小前途大,真正要在仕途上有所作为,想的做的应该是怎样使自己的德行在百姓心目中树起丰碑,但结果是这些官员刚起步就迈歪了双脚,一使招就是劣迹,不思以廉而为民之表,而甘以贪而为民之贼。原因是他们做官的初衷就是为了贪,为了捞,为了私家谋利益。这样的“小人”,一旦权在手,不成为贪官污吏才怪呢。因为目的不纯,那么手段必定恶劣。这样的“小人”必定会不择手段、巧取豪夺,会变本加厉地为己谋取利益。

  良工有言:“木心不正,则脉理皆邪。弓虽刚劲而遣箭不直,非良弓也。”木心正不正,影响着开弓之箭准不准。无论官位大小,为官都要立志,做官先做人。包拯曾说过:“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勿以官小而不廉,勿以事小而不勤。”廉与勤都是为官者必须做到的,而廉则尤为重要。

 
版权所有: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编:226019 联系电话:0513-850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