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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澳大利亚将协助中国追逃追赃行动的报道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诸多关注。据悉,中国政府将设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澳大利亚政府加强追逃追赃合作,澳警方同意协助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并将展开首批查封行动。 贪腐分子之所以可以携款逃到国外,究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能够利用中国与他国法律衔接上的漏洞,规避制裁。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了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而我国司法引渡方面的谈判起步较晚,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双边协议。事实上,由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部分西欧国家都还没有和我国签署引渡协议,故而成为部分贪腐分子外逃的首选之地。以澳大利亚为例,虽然中澳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公约》,但澳大利亚的《移民保护法》 也给了外逃贪官可乘之机,使其成为中国经济犯罪嫌犯外逃最多的国家之一。 对外逃经济犯罪嫌犯,包括一些外逃贪官,只有全球追缉,使其尽快归案,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力,让那些经济犯罪嫌犯及外逃贪官失去藏身的地方和逃避打击的幻想,同时也可以尽可能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事实上,我国近年来明显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尤其是今年7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了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2014”行动,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随着中澳合作的开展,与我国追逃追赃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将不断增加,追逃追赃的网络还将不断扩大,合作机制也将更加有效和完善。这既反映了政府在惩治腐败问题上的坚决态度和决心,也宣告了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会被绳之以法。 而相对于难度更大的追逃,追赃着眼于外逃人员的赃款,可以通过追赃来切断外逃人员的资金链,可谓对其釜底抽薪,最终有助于将其缉拿归案。尽管在外逃贪官的财产处理上,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今后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此次澳大利亚方面表态同意协助的做法,也说明各国联手惩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当前,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追逃和追赃也必然要依法而行。就国内法律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将成为我国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实际出发,适应全球开放环境的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为开放和全球化的眼光,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尝试国内法律和国际标准相互适应,共同打击贪官外逃。 (作者:上海法院系统人士 秦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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