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纪委:"约法三章"规范公务约见行为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8-23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打印本页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制定出台《委厅机关干部赴盟市、旗县执行公务约见领导干部“三不准”规定》,对委厅机关干部执行公务中约见盟市、旗县领导干部“约法三章”。

  《规定》明确“三不准”:一是自治区纪委各室主任,正、副厅级检查员及以下干部到盟市执行公务,不得要求约见盟、市委书记和盟、市长。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必须报请自治区纪委书记批准。在执行公务期间,如遇盟、市委书记或盟、市长主动提出约见的,必须报请自治区纪委书记批准同意,方可见面、参加。二是自治区纪委正处级及以下干部到盟、市执行公务,不得要求约见除盟、市纪委书记以外的其他副厅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必须报请自治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三是自治区纪委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到旗、县(市、区)执行公务,不得要求约见旗、县(市、区)委书记及旗、县(市、区)长。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必须报请自治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动提出约见的,必须报请自治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同意,方可见面、参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情节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版权所有: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编:226019 联系电话:0513-850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