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约一把手权力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8-12 来源:江海清风网打印本页

通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约一把手权力

近日,通州区出台《关于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制约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厘清职责“明”权限。《方案》规定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副职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责统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需由职能部门报分管副职同意;属重要问题的,需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属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的,必须严格按照《南通市通州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执行落实。

完善制度“强”管理。《方案》要求各单位根据相关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经区组织人事、财政、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同时,注重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风险,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模式。

强化监督“保”实效。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同时要求各级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落实责任“严”追究。对不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不认真落实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制度,按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领导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在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过程中走形式、搞应付的,将对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通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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