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7-1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打印本页



(国办发〔1987〕49号  1987年8月19日)

  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但是,近年来不少单位无视国家规定,仍然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目前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了市场供应,加剧了交通运输紧张,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节减财政开支,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对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决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今年一至七月份违反规定发放各种钱、物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如实登记报告。自查结果要在规定期限内,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审计署汇总上报国务院。审计署要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隐瞒不报、以多报少、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该部门、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物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账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利用职权向地方索要、低价购买或无偿接受地方赠送的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制止用公款(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组织干部旅游,不得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今后,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的除政治上要作严肃处理外,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谁批准谁出钱。职工个人利用各种假期旅游的,所需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预算安排的公用费,超过者一律由自己负担。

  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今冬明春再次出现“公费过年”、“公费过节”的错误做法。对一些典型案例,在情况查实后,要公开处理,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所有国家干部都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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