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7-12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打印本页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荒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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