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7-10 来源:江海清风网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规范“三责联审”实施行为,近日,海安县委办、县政府办出台了《海安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三责联审”的对象、主要内容、实施程序、结果运用、整改督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实行任中和离任“三责联审”相结合,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加大任中联审力度;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联审;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区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期三年内必联审一次,其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至五年联审一次,对平时信访举报比较多、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区镇、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三责联审”。

  《办法》加大“三责联审”结果运用力度,将“三责联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将“三责联审”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办法》建立“三责联审”结果整改督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编办等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针对“三责联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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