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四改” 从查处示警到标本兼治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9-11-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打印本页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坚持一案一总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补齐制度短板。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从正反两方面典型中汲取经验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

以案促改,深刻体现了一般和个别、量变和质变、治标和治本的辩证关系,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的有力抓手。

近期,重庆市纪委监委调研组对该市深化以案促改,构建以案改治理、以案改监管、以案改制度、以案改作风的“以案四改”机制进行调研。

当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突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震慑和警示,督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案发领域相关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肃整改,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规范一方的目的。

以“一案六报告”促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凡查结的典型案件,根据需要及时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涉案款物专题报告、剖析报告、案件总结报告、涉案人员处置建议报告,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总结和深度剖析。在“一案六报告”中,重点用好案件剖析报告,督促案发单位针对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如,市纪委查处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政协主席张某某后,剖析其背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权力缺乏监督制约等5方面问题,将其忏悔录和案件剖析报告发往其工作地区,督促相关区委深刻检查反思、全面整改。

以专项整治促整改。针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以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普遍性或共性问题,提出专项整治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抓好问题整改。如,在查处社会经济组织骗取扶贫财政补贴典型案件后,市纪委监委通过“解剖麻雀”式调研,着力发现基层在扶贫项目承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及时督促相关区县开展专项治理。

以纪检监察建议促整改。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整改的有效手段,纪检监察机关每查处重要案件,都会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就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教育管理监督、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同时加强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案发单位整改到位。如,针对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性,制定监察机关运用监察建议的实施办法,细化提出监察建议的8类情形和工作程序,使监察建议针对性和整改效果明显增强。

调研发现,以案促改工作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剖析案件不够深入,案件特点和案发原因总结提炼得不准不全;有的纪检监察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用“工作建议”代替纪检监察建议的情况;有的案发单位对以案促改重视程度不够,整改落实有偏差,“书面整改”“表面整改”等形式主义问题时有发生,等等。

重点领域存在亟须整改的共性问题

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等情况来看,当前重庆市国有企业、医疗卫生、工程招投标、扶贫等领域存在几方面亟须解决的共性问题。

制度不完善。有的照搬照抄中央文件,上下一般粗,制定制度结合实际细化不够;有的在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等关键环节,制度设计过于笼统,“牛栏关猫”。有的缺少相应配套制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制度建设滞后,没有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有的对制度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如,一些国有企业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具有一定滞后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有的干部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权谋私。

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有的围绕权力运行这一核心监督不力,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调研发现,在对一些行业、领域重要岗位、重点人员开展监督过程中,精确性、专业性的监督手段不多。此外,全方位的监督合力尚未形成,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还需进一步畅通。如,有的国有企业下设多级子公司,监督力度层层递减、效果层层减弱;有的企业监督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主动迎合一把手,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

行业监管不到位。案例显示,监管乏力是产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当前,有的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有的监管手段不多、力度不大,监管协同机制不健全,监管实效有待增强;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审批监管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如,从扶贫领域查处的案件看,一些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一些扶贫项目“一批了之”、扶贫资金“一拨了之”,对村社、施工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检查验收履职不到位,充分印证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在反馈意见中指出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用力不够,存在扶贫项目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扶贫工程监管不到位、扶贫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足。调研发现,当前有的行业、领域干部对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根据岗位和职责的变化主动学习、持续学习、深入学习,业务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从工程招投标领域查处的案件看,有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把握政策水平不准,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廉政风险。

作风不严不实。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显示,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造成的。当前,有的党员干部主动担当作为精神不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严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给违纪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如,身处扶贫领域的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作风漂浮,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检查验收走过场,对一些眼皮底下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通过“以案四改”深化标本兼治

以案改治理。要督促案发单位改进治理方式,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明确整治重点,集中精力进行专项治理。一是开展自查自纠。案发单位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班子成员和有关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检查、反躬自省。要结合纪检监察建议、案件剖析报告,全面查找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在体制机制、权力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清单,立查立改。二是集中整治突出问题。针对相关领域、相似类型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明确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有效措施,实行项目化推进,逐条逐项解决到位。三是推进系统治理。督促案发单位把开展专项治理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对深层次问题从系统上、整体上进行治理,深化拓展专项治理成果。对治理效果不明显,应付交差,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以案改监管。在案发后,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腐败滋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进监管措施。一是强化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整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强化对所属行业、领域、系统的监管,紧盯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关键环节,优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三是提高监管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多形式培训轮训,提升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提高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的能力。四是强化问题查处。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行业领域的违法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将涉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以案改制度。要督促案发单位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源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一是查找制度漏洞。要围绕重点领域查处的相关问题,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和清理,对关键环节、重要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逐项梳理列出清单。二是完善制度机制。督促案发单位着眼于搞好制度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存在政策空白或政策不完善、不适应的相关制度,要抓紧研究、及时出台、修订完善。特别是对涉及工作流程、重要路径方面的制度机制,要抓紧完善、细化、优化。三是强化制度执行。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重要制度的刚性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以案改作风。要督促案发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不敢抓不敢管、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一是在管党治党责任上强化担当。案发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查处的案件,深入查找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案发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职责定位,对监督管理方面作风不严不实、担当精神不足等突出问题和案件反映出来的领域性、系统性问题,要从政治生态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切实履行好监督专责和行业监管责任。二是在日常监督上强化担当。案发单位党组织要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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