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是腐败之源,还是伦理美德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 2014-08-25 来源:北京日报打印本页

  南凯仁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指出,“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有罪之时,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这种观念肇始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秦代最早将容隐原则应用于法律。汉代,容隐制度被赋予更广泛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化。民国法律仍有“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并从义务性规范转变为权利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原则被视为封建糟粕而彻底抛弃。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下,“亲亲相隐”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学术界开始就此进行研究。范忠信认为,“亲亲相隐”并非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而是中国和西方法律的共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解决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家国矛盾时不得不采取的共同选择。

  “亲亲相隐”不仅仅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道德学论题,而且是法学论题。郭齐勇认为,儒家倡导的血缘亲情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舜的举动以及孔子主张的“父子互隐”,不仅在当时是应当宽容的传统习俗,而且是伦理的“常态”。现在的腐败现象“不能由历史上的孔孟儒学来承担责任,更不能把账算到亲情伦常上”。邓晓芒则认为,“亲亲相隐”观念具有难以根除的“腐败倾向”,“为亲属隐罪”的做法“是人类社会一种习惯性的尚未克服的弱点”,“是一种包含有腐败倾向的狭隘、陈旧和落后的观念”,对“人类社会秩序和公正”具有直接危害性。

  (谷客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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